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6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參拾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僅因心中不快,即任意擇定陌生路人行兇,有反覆實施之虞,堪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5月
30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復於94年8月26日,經訊問被告後,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再就被告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鑑定其精神狀態,已定94年10月20日進行鑑定,鑑定結果尚未到院,本院再於94年10月20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再自94年10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二、本裁定業於94年10月20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業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姜麗香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