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47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福建 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福建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月18日執行羈押後延押,至民國95年4月1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王麗莉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