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於民國94年11月18日上午10時0分於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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