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6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6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馨愉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又告訴人即被告甲○○之配偶乙○○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前之101年5月21日即於偵查中當庭撤回對其配偶即被告甲○○之告訴,有偵訊筆錄1份在卷可憑(見101年度偵續字第198號偵查卷第16頁背面),並經告訴人乙○○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直承無誤(見本院卷第23頁背面-24頁),則檢察官就被告甲○○部分,於偵查中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卻逕行起訴,其起訴之程序顯違背規定。是本件就被告甲○○部分,公訴本身既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公訴並不合法,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就被告甲○○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被告丙○○部分另行審結,附此指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七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調偵字第210號被告丙○○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里里○○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前經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核令發回續予偵查,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乙○○之妻,為有配偶之人,丙○○亦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丙○○、甲○○竟於上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別基於反覆、延續性之相姦、通姦之單一犯意,自民國99年6、7月間某日起,在臺中市某汽車旅館等地,先後發生數次不詳之姦淫性行為。嗣於100年10月20日凌晨2時27分許,在甲○○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11樓之7住處內,發生性行為,經乙○○於屋外發現,報警處理,查獲上情,並於屋內扣得使用過之衛生紙6張。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丙○○、甲○○供述在卷,核與告訴人乙○○指訴情節及證人 黃文進 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8張在卷足參。被告等罪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丙○○所為,則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被告2人之多次通、相姦行為之對象均屬相同,是其多次之通、相姦行為,即係屬對告訴人乙○○之婚姻、家庭關係法益所為之反覆、延續性的一個侵害行為,是依社會一般通念,相姦行為,於刑法之評價上,僅認成立一罪,請依接續犯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檢察官藍獻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楊庶鳳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