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6號原告成豐綜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憲聰 被告凌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仁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5,880元,應繳裁判費26,1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64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