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3號原告 梁菁蘭 被告 葉佳諒 被告 加蓬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祐全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6,
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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