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楊雅惠
被   告  張玉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伍佰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
捌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4樓之房
屋遷讓返還原告,既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其價
額自應以該房屋之價額為準。依卷附101年度房屋稅繳款書
所載,上開房屋101年度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24,
500元。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47,000元,係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與上
述之房屋價額合併計算。另原告請求自101年7月20日起至交
屋日止按月給付租金17,000元之主張為附帶請求(最高法院
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以上開部分之請求,不併
計入訴訟標的之價額。綜上,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471,500元(計算式:424,500+47,000=471,500),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