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894號
原 告 詹奕甄
被 告 林文世
被 告 蔡坤成
被 告 陳柏叡
被 告 陳志嘉
訴訟代理人 陳訓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
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7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