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小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豐小字第295號
原   告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被   告  王國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及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八
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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