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1年度城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城簡字第26號
原   告  吳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炎換李炎靴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李炎換、李炎靴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雖以「李炎換」、「李炎靴」為被告,然並
未提出2人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致本院無從確認2人之當事人能力,亦無法具體特定當事
人。爰依前揭規定,定期間命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鴻璋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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