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11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施振源
被 告 陳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11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施振源
被 告 陳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