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85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峻銘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7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
應補繳500元。
二、請求金額10,077元所含項目明細(電信費、專案補貼款、違
約金等)、金額,並提出相關帳單。若為違約金,並應敘明
有何特別損害而有收取違約金之必要。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