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簡調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144號

聲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相對人 蔡明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為嘉義縣民雄鄉,相對人住所地亦在嘉義縣民雄鄉,有嘉義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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