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聲字第15號
抗告人 黃鐔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港簡聲字第15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伍幸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聲字第15號
抗告人 黃鐔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港簡聲字第15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