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簡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聲字第15號

抗告人 黃鐔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港簡聲字第15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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