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189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小字第1896號

原告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黃偉誠

郭雅寧

蔡巧若

被告 陳致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3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葉藍鸚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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