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02號
原   告  林韋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濟強林進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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