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02號
原 告 林韋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濟強 、 林進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