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9年度旗簡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旗簡字第164號
原   告 高雄市杉林區杉林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被   告 陳 祖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宿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零肆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肆拾柒元由被告負擔,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佰零肆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8月1日向原告借用坐落高雄
市○○區○○段○○○○號土地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巷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如附圖編號A
部分即E號房(面積13.5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宿舍),約定
被告應遵守原告所訂立之宿舍管理辦法(下稱系爭辦法),
並簽立宿舍借用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而系爭辦法第3條
之1規定,被告不得任意留宿非原告之教職員工,詎被告仍
分別於109年4月1日及同月5日違反前揭規定,由全體住
宿教職員工組成之宿舍管理委員會(下稱系爭委員會)於同
月17日決議終止系爭契約,並要求被告於同年5月1日前歸
還系爭宿舍,惟被告迄同年7月29日始歸還系爭宿舍。被告
於該期間無權占用系爭宿舍,係無法律上原因,而獲得相當
於房屋租金之利益,致原告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爰依民法
第179條規定提起本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15,111元。
二、被告則以:伊未違反系爭辦法,且依系爭辦法第15條規定,
住宿人員違反系爭辦法時,需經規勸後仍無改善,方得召開
系爭委員會強制搬離,原告未規勸即召開系爭委員會強制被
告搬離,與前揭程序不合,原告請求並無理由。聲請:原告
之訴駁回。
三、不爭執事項:
(一)系爭建物為原告所有,兩造就系爭宿舍簽立系爭契約。
(二)系爭建物有共用部分(如附圖編號B所示,面積29.4平方
公尺),及個別使用之房間5間,目前有7個人居住,被
告單獨使用系爭宿舍。
(三)系爭委員會於109年4月17日決議終止系爭契約,並要求
被告於109年5月1日前返還系爭宿舍,被告在同年7月
29日返還之。
(四)系爭建物為「多房間職務宿舍」、面積99平方公尺、屋齡
「已」逾30年。
(五)被告就前揭決議提出申訴後,高雄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評議結果為申訴不受理;被告再申訴後,教育部中央教師
申訴評議委員會則認為被告確於109年4月1、5、11日
私帶外人進入宿舍,且原告總務主任曾於同月8日規勸被
告,被告亦有參加相關會議,故原告所為處分並無違誤。
(六)系爭契約第6條約定:「本契約未規定事項適用事務管理
規則宿舍管理之規定」、第7條約定:「乙方應確實遵守
本契約之約定及上述有關規定,『如有違反者,應即終止
借用契約』」。系爭辦法第3條之1規定:「本校宿舍為
單身宿舍,僅供本校員工居住,其住宿資格因業務實際需
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不得任意留宿非本校教職員工為
原則,如有特殊情形,需向宿舍管理委員會辦理申請登記
,並經機關首長核准」,第15條規定:「上述各條規定與
細則請申請住宿人員務必切實遵守,請仔細逐條檢視後,
始填寫教師宿舍借用契約,若住宿舍員發現有違反情事發
生,可向總務處、校長反映,經規勸後仍無改善者,必要
時得以召開宿舍管理會議,情節重大者且足以影響其他住
人員住宿環境時,學校可執行強制搬離宿舍之懲處」。
四、本院得心證理由:
(一)系爭委員會依系爭辦法第15條規定,決議於109年5月1
日終止系爭契約,並命被告於同日遷出,應屬有據:
1、被告確有違規留宿非原告之教職員工之情:
(1)經本院勘驗原告提出之監視畫面影片(下稱系爭影片)後
,其結果如附件所示,由影片內容可知,109年4月1日
5時5分許,有一位穿著連帽外套之人自系爭宿舍離開;
同月5日22時42分許,則有一男性與一位穿著連帽外套、
戴著口罩之人進入系爭宿舍。
(2)被告固否認其係109年4月5日影片中走在前方之男性,
惟系爭委員會於同年17日開會時,被告有出席會議,該會
議中,原告提出載有:「109年4月5日晚上10點43分,
本校 陳祖澤 老師帶著一位白衣人進入宿舍……」之調查報
告供系爭委員會委員閱覽,並撥放系爭影片供委員觀看,
嗣後詢問被告意見時,被告僅陳述其因罹患50肩,無法搬
運重物,故請人幫忙搬東西到系爭宿舍,該人至多上完廁
所後就已離開,沒有留宿的事實等語,並未否認該男性為
被告,亦未否認曾帶人進入宿舍,有原告提出之調查報告
、會議紀錄可稽(本院卷第23至25、33、36、37頁)
(3)系爭委員會委員開會時,就109年4月5日影片中走在前
方之男性為被告,及穿著連帽外套、戴著口罩之人為原告
之教職員工乙事,無人提出異議,並逕就被告是否有留宿
非原告之教職員工之人乙事進行投票,有原告提出之會議
紀錄可佐(本院卷第27至52頁),顯見,系爭委員會成員
就前揭事實並無爭執。
(4)原告校區位於高雄市杉林區內,位處偏遠,22時後至隔日
6時間並無公共交通,該時段亦為大多數人之睡眠時間,
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參諸該非原告教職員工之人於109
年4月1日5時5分許離開系爭宿舍,及被告於同月5日
22時42分許攜非原告教職員工之人進入系爭宿舍之時間,
均為高雄市杉林區無公共交通,且為大多數人睡眠之時間
,被告所稱僅係協助其搬運重物乙節,顯與常理不符。
(5)職是,被告留宿非原告之教職員工之人乙事,應可認定。
2、再者,證人即原告總務主任 王一勝 以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
,傳送「您已違反宿舍管理辦法,請立即改善」之訊息予
被告,業據原告提出LINE對話紀錄為證(本院卷第220頁
),且為王一勝到庭證述甚詳。復參諸被告簽定系爭契約
時,已逐條檢視系爭辦法,且109年4月時值新冠肺炎疫
情期間,教育部及地方政府為防疫之故,已暫停開放校園
,該措施亦為政府多方宣導,被告身為在職教師,應知之
甚稔,更當以身作則,以避免原告師生因此染疫,被告託
詞前揭訊息未送達被告,抗辯原告並未依系爭辦法先行規
勸,難認可採。
3、據此,系爭委員會自得依系爭辦法第15條規定,決議終止
系爭契約,並命被告遷出系爭宿舍。
(二)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而無權占有他人之不
動產,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
經查:
1、原告命被告於109年5月1日遷出系爭宿舍,被告遲至同
年7月29日始返還系爭宿舍,自應返還該期間內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予原告。
2、又原告提供系爭宿舍予被告使用時,並未收取任何費用,
故無法以該費用為基準,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爰
審酌原告為偏遠地區學校,因交通不便致教職員工有長時
間通勤之問題,進而影響教師無法專注於備課,亦影響行
政人員處理行政事務等事宜,為解決此問題,故位處偏遠
地區之學校,多提供宿舍供教職員工居住,因此系爭宿舍
之性質與一般房屋租賃不同,不適宜依一般租賃或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之方式計算。而被告提出之中央各機
關職務宿舍管理收費基準(本院卷第187、188頁),係
供各機關提供職務宿舍時計算管理費收費標準,以該標準
計算被告所獲得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應屬妥適。
3、系爭建物為位於高雄市,屋齡「逾30年」之「多房間職務
宿舍」,依該收費標準,每平方公尺每月收費金額為12.3
8元。系爭建物共用空間為29.4平方公尺,依一般大樓公
共設施依區分所有建物計算之標準計算,被告所分得之共
用空間面積為5.88平方公尺(計算式:29.4平方公尺/5
間房間=5.88平方公尺),加計系爭宿舍面積13.5平方公
尺後,為19.38平方公尺(計算式:5.88平方公尺+13.5
平方公尺=19.38平方公尺)。要之,被告應返還原告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為704元(計算式:每月12.38
元/平方公尺X19.38平方公尺X自109年5月2日起至
同年7月29日止共2月又28日=704元)。
4、據此,原告得請求被告返還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
為704元,逾此範圍,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389條第1項
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潘維欣
附件
壹、勘驗標的:
光碟一片,其內有監視器影片畫面資料夾,檔名為「#2影片
一祖澤 老師帶白衣人進宿舍」、「#2影片二白衣人一早離開
宿舍」(置於本院卷存置袋內)。
貳、勘驗內容如下:
一、「#2影片一祖澤老師帶白衣人進宿舍」檔案畫面為「監視器
畫面」所拍攝之後再翻拍攝,該影片全長1分30秒。
影像畫面以底下時間軸時間為主。
本片以POTPLAYER軟體播放(慢速格放:向後按F鍵、往前
按D鍵)
00:00:00螢幕起始,鏡頭正對被告宿舍門口,但鏡頭前方有
樹枝或樹葉遮住小部分鏡頭(監視器螢幕時間為20
20/04/05,22:42:30)。
00:00:33人影始出現在監視器畫面右上方,但無法辨識多少
人、或男或女(監視器螢幕時間為2020/04/05,22
:42:50)。
00:00:55此時監視器畫面出現兩人走向宿舍,前方為男性,
但後方人影因為罩住頭,無法辨識是男性或女性(
監視器螢幕時間為2020/04/05,22:43:04)。
00:01:01走在前方的男性明顯放輕腳步,並且走到宿舍門口
開門(監視器螢幕時間為2020/04/05,22:43:07
)。
00:01:07走在前方的男性打開宿舍門,並且讓走在後方的人
先行進入,但後方人影因為用外套罩住頭,並且帶
著口罩,無法辨識男性或女性(監視器螢幕時間為
2020/04/05,22:43:12)。
00:01:12兩人進入宿舍(監視器螢幕時間為2020/04/05,22:
43:14)。
二、「#2影片二白衣人一早離開宿舍」檔案畫面為「監視器畫面
」所拍攝之後再翻拍攝,該影片全長1分03秒。
影像畫面以底下時間軸時間為主。
本片以POTPLAYER軟體播放(慢速格放:向後按F鍵、往前
按D鍵)
00:00:50影片50秒時,一位穿著外套並且罩住頭,無法辨識
男性或女性的人影開門出宿舍。(監視器螢幕時間
為2020/04/01,05:05:16)。
00:00:53人影提著無法辨識的一袋東西,並關上門,然後走
向出口。(監視器螢幕時間為2020/04/01,05:05
:18)。
00:00:57人影走向出口。(監視器螢幕時間為2020/04/01,
05:05:22)。
00:01:02人影走向出口並消失於監視螢幕右方。(監視器螢
幕時間為2020/04/01,0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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