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自維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人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9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