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6號原告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再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范乃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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