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肆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傅曉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俊吉附件:
一、預納必要費用2,040元,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陳報目前仍分期付款中之房地貸款,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顯示此筆貸款有保證人,請說明此事項之時間、對象,並提出契約。
三、由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於97年7月9日以花二信發字第970689號函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載明,「聲請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請說明聲請人可以接受的還款方案為何?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95年9月2日起至97年9月2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⒈財產目錄:土地(地段地號:臺東縣○○鎮○○段○○○○號)
、建物(房屋座落:臺東縣關山鎮豐泉里4鄰本源17之2號)之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如有其他不動產應一併提出最新登記謄本)、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⒉必要支出數額:說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必要支出數
額欄所載毀諾至今日常生活支出明細表中,膳食、自來水、電力、瓦斯、網路、通訊、保險、交通、稅賦、雜支等數額究係1人支出之費用或是全家支出之費用,如係全家,說明人口數,並提出相關證明單據。另就聲請人主張每月需繳納房屋抵押貸款16,062元、汽車貸款12,888元之部分,應提出相關貸款契約書,並說明貸款之起迄日。
⒊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聲請人之母 余梅英 、聲請人之子
錢聖傑 之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另請提出余梅英、錢聖傑之95暨96年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六、請陳報對於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余梅英、錢聖傑依法應分擔義務之人數,並提出該扶養義務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96年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及無法扶養之證明。
七、釋明扶養 錢新春 之法律上依據、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並提出錢新春暨該扶養義務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與其
95、96年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及無法扶養之證明。
八、聲請人配偶 錢國龍 之近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說明錢國龍現在是否已覓得新職?如已覓得新職,現在工作情形為何?薪資收入為何?並提出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如未覓得新職,求職情形如何?並提出領有失業給付之相關金額或紀錄。
九、聲請人表明有意議定自用住宅款特別條款,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十、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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