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10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1074號聲請人邦勇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葉武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127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本院之確定裁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查聲請人對本院94年度裁字第127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出行政訴訟再審起訴狀表示不服,自應以聲請再審處理,合先敘明。次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經本院以86年度判字第44號判決駁回後,聲請人猶不甘服,曾經多次提起再審之訴與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顯無理由或不符法定再審要件,分別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與前次聲請再審所主張之原因事實完全相同,顯係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本件再審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登科
法官梁松雄法官簡朝振法官葉百修法官藍獻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伍榮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