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77號上訴人 羅秉坤 被上訴人 黃萬得
黃德龍 黃德祺 黃德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1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上訴人之應有部分之價額較低而異(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6,73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2,177平方公尺×上訴人即原告應有部分1/3×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600元=1,886,7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袁雪華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