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盈良受刑人即被告呂軒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盈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李盈良因受刑人即被告呂軒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受刑人業已逃匿,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具保人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出具現金5千元保證,嗣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受刑人於102年9月5日到案請求延期執行,聲請人遂於該日將傳票交予受刑人而為送達,通知受刑人於102年10月8日到案執行,惟屆期受刑人並未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命司法警察至受刑人住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聲請人又命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見受刑人按時到案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當面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執字第8004號拘票暨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當面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憑。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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