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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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營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泳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クリㄧン‧テクノロジㄧ株式会社(日商澄明科技有限公司)、 竹田光男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元凌、 謝榮原 間因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13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及臨櫃查詢清單以及答詢表附卷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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