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公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公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公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晶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朱麗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RIMOWAGmbH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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