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0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0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0二九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十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毒偵字第6655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2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MDMA成份錠劑貳顆,沒收銷燬。又施用第2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扣案之含有MDMA成份錠劑貳顆,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2年7月15日以92年度毒偵字第21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5年內復於93年11月2日凌晨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EASYPUB」向不另姓名之人購得MDMA成份錠劑二顆(俗稱搖頭丸)。復另行起意,於當日凌晨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享溫馨KTV」某包廂內以玻璃瓶燒燒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當日晚上9時5分,為警在高雄市○○區○○○路○○號前當場查獲,並扣得甲○○甫丟在地上之含有MDMA成份錠劑2顆(聲請書誤為甲基安非他命2顆)。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且被告於警訊時所採之尿液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均驗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該二單位尿液檢驗報告各一份在卷可憑。扣案之錠劑二顆,則均檢出MDMA成份,亦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可按,復有扣案之藥劑2顆足憑。又被告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2年7月15日以92年度毒偵字第21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被告甲○○於5年內再犯復犯本罪,故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2級毒品。被告甲○○吸食安非他命,所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第10條第2項施用第2級毒品罪,其持有安非他命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2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其向不詳姓名之人購得MDMA成份錠劑二顆,則犯同條例11條第2項之持有第2級毒品罪。又被告原購入MDMA成份錠劑與臨時起意施用安非他命部分,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其持有MDMA成份錠劑部分,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內已誤載為甲基安非他命,故應視為已有論載)。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其身心,其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2年7月15日以92年度毒偵字第21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顯見其自制力不佳;惟另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且僅施用安非他命一次,而所持有之MDMA錠劑亦僅2顆,數不量不多,態度尚稱良好,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又被告未有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犯後已表示悔悟之意,其經此教訓,當知惕勵,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並予宣告緩刑4年。另扣案之含有MDMA成份錠劑2顆,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正岳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前項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或器具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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