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15號聲請人 楊立杰 (即 楊杜倪華 之繼承人)聲請人 楊世杰 (即楊杜倪華之繼承人)代理人 廖慧娟 聲請人 楊偉杰 (即楊杜倪華之繼承人)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31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42960-2│股票│1│120││││││││││├─┼───────────────┼──────────────┼────┼───┼────┼───┤│02│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51228-1│股票│1│134││││││││││├─┼───────────────┼──────────────┼────┼───┼────┼───┤│03│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70662-9│股票│1│25││││││││││├─┼───────────────┼──────────────┼────┼───┼────┼───┤│04│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90303-0│股票│1│13││││││││││├─┼───────────────┼──────────────┼────┼───┼────┼───┤│05│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股票│1│14││││││││││├─┼───────────────┼──────────────┼────┼───┼────┼───┤│06│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股票│1│11││││││││││├─┼───────────────┼──────────────┼────┼───┼────┼───┤│07│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63││││││││││├─┼───────────────┼──────────────┼────┼───┼────┼───┤│08│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股票│1│57││││││││││├─┼───────────────┼──────────────┼────┼───┼────┼───┤│09│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股票│1│65││││││││││├─┼───────────────┼──────────────┼────┼───┼────┼───┤│10│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股票│1│20││││││││││├─┼───────────────┼──────────────┼────┼───┼────┼───┤│11│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股票│1│41││││││││││├─┼───────────────┼──────────────┼────┼───┼────┼───┤│12│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股票│1│29││││││││││├─┼───────────────┼──────────────┼────┼───┼────┼───┤│13│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7-NX-13741-3│股票│1│200││││││││││├─┼───────────────┼──────────────┼────┼───┼────┼───┤│14│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0-NX-80500-2│股票│1│450││││││││││├─┼───────────────┼──────────────┼────┼───┼────┼───┤│15│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股票│1│4││││││││││├─┼───────────────┼──────────────┼────┼───┼────┼───┤│16│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22││││││││││├─┼───────────────┼──────────────┼────┼───┼────┼───┤│17│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71││││││││││└─┴───────────────┴──────────────┴────┴───┴────┴───┘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