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08號聲請人 余丹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代弟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劉代弟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3年12月14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正本1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6頁),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