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林子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9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裴雯┌──────────────────────────────────────────────────┐│附表:股票104年度除字第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