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七○號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送達代收人 唐榮宏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