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三七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三七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就檢察官起訴法條否認為常業犯,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陳端宜法官朱美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