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
押)被告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 律師
許博 森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