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六九號
聲請人乙○○
送達代?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二九三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已向本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三號),此經本院依職權查核無訛。債務人即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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