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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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470號
原   告  徐睿伶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合作開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錢思戎
  、 簡于萍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45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59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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