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2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鳳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垂金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300元
(依民事上理牌狀之上訴聲明第二項所載),此應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
3,315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