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74號
原 告 達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榆蓁
訴訟代理人 謝俊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岳勳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96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