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2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雲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秀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秀霞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系爭
租賃物之現值,參原審卷第27頁)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7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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