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7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文鈴
訴訟代理人 何台桂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溫馨雅舍 管理委員會間
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提訴訟代理人何台桂之合法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