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191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298號97年度交聲字第1299號97年度交聲字第1300號97年度交聲字第1301號97年度交聲字第1302號原處分機關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民國97年7月8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97桃警分交裁字第02113、02114、02115、02116、02117、0211
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事件之原處分均撤銷。
甲○○均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旁之鐵皮屋擺設檳榔攤,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警員孫志明、 賴永人 、 葉閔瑞 先後舉發「違規設攤」,並填製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再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以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分別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
二、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之「金格檳榔店」係在私人土地上搭建,並非在道路上擺設攤位,並無妨害交通情形。況「金格檳榔店」早於90年間即為營利事業登記,所在地雖為桃園市○○街○○○號1樓,因吉安街與大興西路斜斜交叉,該吉安街265號之另一面即大興西路,因大興西路為新開道路尚無合法門牌,無以從大興西路門牌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但已足證該金格檳榔店有營利事業登記,本件顯不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原裁決違背事實及法令,應予撤銷等語。
三、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而同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經查:
㈠本件異議人所擺設之檳榔攤地點,係在桃園縣桃園市○○○
路○段○○○號旁私人土地上之鐵皮屋,該處非屬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亦未占用人行道、馬路,此有卷附檳榔攤照片2幀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交聲字第692、695至701號卷查知,該案法官於97年6月30日下午3時至桃園縣桃園市○○○路金格檳榔店現場勘驗,勘驗結果為「一、經勘驗現場人行道上之紅色廂型物為變電箱。二、經勘驗金格檳榔攤並未佔用人行道」乙節,有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5張在卷可佐,由此顯見異議人主張「金格檳榔店」係在道路旁之私人土地上搭建,並非在道路上擺設攤位等語,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
㈡此外,參酌原處分機關之答辯意旨謂:取締異議人違規之原
因,是因為金格檳榔攤小姐在道路上招攬客人,且買賣交付檳榔、飲品之行為是在大興西路3段之道路上,便前往瞭解,詢問當時的店員甲○○是否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是否有門牌號碼,店員說不清楚是否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門牌,該攤位是設於紅磚人行道後面之土地,就開單舉發,於舉發當時並未照相及錄影等語可知,警員係因金格檳榔店僱用之店員有在道路上招攬生意之行為,始予舉發,惟此一情節,尚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所欲處罰之「在道路上擺設攤位」之違規情節不符,至為灼然。
㈢至警員前往該檳榔店查訪,詢問店員有無營利事業登記證,
店員未能為明白答覆時,縱警員予以開單舉發,原處分機關於舉發機關移送本件違規情節後,亦應依職權予以實質審查,況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均為公示資料,原處分機關自可予以詳查確認,不得逕以店員無法清楚答覆為由,即謂該檳榔店有如上之違規行為,此乃至明之理。
㈣綜上,本件異議人擺設之檳榔攤地點,因非道路,與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之處罰要件不符。因此,本件執勤員警顯係誤會致舉發錯誤。是以,原處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顯有不當。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處分,並為異議人均不罰之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附表:
┌──┬──────┬────┬───────┬───────┬──────┬────┬────┬─────┬───────┬─────┐│編號│裁決日期│受處分人│裁決書字號│舉發單位/│違規時間│違規地點│舉發方式│原舉發裁處│原舉發裁處之違│裁處金額││││││違規單號│(年月日時)│││之違規事實│規法條│(新台幣)│├──┼──────┼────┼───────┼───────┼──────┼────┼────┼─────┼───────┼─────┤│一│97年7月8日│甲○○│97桃警分交裁字│桃警局交字第DB│97年2月23日│桃園市大│逕行舉發│未經許可在│道路交通管理處│1500元│││││第02113號│0000000號│上午3時39分│興西路3││道路擺設攤│罰條例第82條第││├──┼──────┼────┼───────┼───────┼──────┼────┼────┼─────┼───────┼─────┤│二│97年7月8日│甲○○│97桃警分交裁字│桃警局交字第DB│97年3月7日│桃園市大│逕行舉發│未經許可在│道路交通管理處│1500元│││││第02114號│0000000號│上午1時42分│興西路3││道路擺設攤│罰條例第82條第││├──┼──────┼────┼───────┼───────┼──────┼────┼────┼─────┼───────┼─────┤│三│97年7月8日│甲○○│97桃警分交裁字│桃警局交字第DB│97年1月13日│桃園市大│逕行舉發│未經許可在│道路交通管理處│1500元│││││第02115號│0000000號│上午5時22分│興西路3││道路擺設攤│罰條例第82條第││├──┼──────┼────┼───────┼───────┼──────┼────┼────┼─────┼───────┼─────┤│四│97年7月8日│甲○○│97桃警分交裁字│桃警局交字第DB│97年1月20日│桃園市大│逕行舉發│未經許可在│道路交通管理處│1500元│││││第02116號│0000000號│上午2時29分│興西路3││道路擺設攤│罰條例第82條第││├──┼──────┼────┼───────┼───────┼──────┼────┼────┼─────┼───────┼─────┤│五│97年7月8日│甲○○│97桃警分交裁字│桃警局交字第DB│97年1月26日│桃園市大│逕行舉發│未經許可在│道路交通管理處│1500元│││││第02117號│0000000號│上午4時34分│興西路3││道路擺設攤│罰條例第82條第││├──┼──────┼────┼───────┼───────┼──────┼────┼────┼─────┼───────┼─────┤│六│97年7月8日│甲○○│97桃警分交裁字│桃警局交字第DB│97年2月16日│桃園市大│逕行舉發│未經許可在│道路交通管理處│1500元│││││第02118號│0000000號│上午3時3分│興西路3││道路擺設攤│罰條例第82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