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甲○○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年籍、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年籍資料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年籍資料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