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195號
原   告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   告  李貞儀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保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貞儀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按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6前段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
債權額為準。」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不存在,而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為新台幣800,000元,
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8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8,7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
7,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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