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一號
被告甲○○男具保人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拘未著,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傳票送達回證、拘票報告各一紙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碧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