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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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4號聲請人 林國明 代理人 楊揚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繳納程序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足額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陳報本件破產財團之價額,如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於扣除先前所繳1,000元後,補繳程序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聲請人固於101年4月1日陳報本件破產財團價額約16,883,305,惟就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補繳之程序費用2,000元則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