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四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即 謝紹銘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七二號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吳重政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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