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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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
理由甲○○因妨害兵役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法官康應龍
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IVX6Q6L10T30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妨│有陸││苗││苗│││苗││││害│期月││栗│3│栗│2││栗│2│││兵│徒│53│地│偵7│地│訴1│4│地│訴1│5││役│刑││檢│緝2│院│4││院│4││││││署││││││││├──┼───┼────┼──┼────┼─┼───┼────┼─┼───┼────┤│恐│有貳││苗│7│臺│││台│││││期年││栗│3│中│上4││中│上4││││徒│83│地│偵1│高│8││高│8│9││嚇│刑││檢│5│分│訴6││分│訴6││││││署││院│1││院│1││├──┼───┼────┼──┼────┼─┼───┼────┼─┼───┼────┤│槍│有併陸││苗││臺│││台│││││期科萬││栗│64│中│上4││中│上4││││徒罰元│3│地│偵10│高│8││高│8│9││砲│刑金││檢│74│分│訴6││分│訴6││││壹新││署│13│院│1││院│1││││年台││││││││││││貳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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