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0八九0號被告 黃衍義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該案查扣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零五公克,見法務部調查局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八八>000000000號鑑驗通知書,聲請事實誤載為淨重零點一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與前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等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