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前於民國八十四年間犯偽造文書及竊盜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一年二月,分別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及同年六月八日確定,惟於確定前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犯竊盜罪,復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犯強盜罪及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刑徒刑六月、五年十月及六月確定(詳如附表所示)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周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左雲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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