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八五號
原告丁○○
戊○○甲○○共同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乙○○、丙○○○因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七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麗莉
法官連育群法官陳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慶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