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九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三三八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四百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與原告因房屋點交糾紛,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夥同
二名不詳姓名之人至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號二樓,共同毆傷原告,構成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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