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三八號
自訴人中華基督教浸信兼右法定代理人蘇雲被告金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一六號竊佔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佔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明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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